2008年8月19日 星期二

民主進步黨廉政委員會新聞稿

有關陳前總統涉嫌匯款至海外帳戶一事,廉政委員會有如下幾點聲明:
   
一、        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乃黨內最高之廉政監察機制,將審慎面對處理本案、毋枉毋縱,進行相關案情之調查。
二、        本會委員將以超然獨立之立場行使職權,並依據【廉政條例】第二條規範,針對涉有違反廉政行為而影響本黨名譽者,儘速處理。
三、        針對本案,本會將依據【廉政條例】第七條規定,函請陳前總統及相關人士提供必要之文件及證據,藉以配合廉政會調查進度,且將另擇期約詢當事人配合說明,釐清案情爭議。
四、        本會認知到本案事涉重大,將加快調查進度並提出完整報告公諸社會;同時呼籲各界以冷靜態度面對本次事件,避免情緒激化造成社會對立。
五、        最後,本會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相關陽光法案,為廉能案件建立相關規範。
 
註:【廉政條例】相關條文內容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違反廉政行為之範圍如下:
一、涉犯貪污、詐欺或恐嚇取財之罪者。
二、涉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搶奪、強盜、恐嚇、擄人勒贖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之罪者。
三、涉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者。
四、其他有涉及違反廉政、使用特權之行為而影響本黨名譽者。
 
第七條
本黨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調查屬實者,本會得作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
一、故意向本會做不實檢舉者;
二、以召開記者會或文字、影音與圖像、演講或他法,公開對第三條所規定之黨員做不實之指摘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約詢者;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本會必要之文件、證據者;
五、故意向本會為不實之陳述者。